稅收是由國家單方面依法規定向預算繳納的強制性現金支付的,但《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稅法)規定的情況除外,按一定金額繳納的不可撤銷的和無償的性質。
哈薩克共和國有:
稅收 |
支付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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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国际条约的适用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被视为间接税。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以下类型的税收和强制性财政支付适用于预算,并具有以下税率。
№ |
稅 |
對象和費率 |
基础 |
付款人 |
1. |
企業所得稅 |
1) 應稅所得 – 20%; 2) 在付款來源處課稅的收入 – 15%; 3) 透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共和國經營的非居民法人實體的淨收入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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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222,223、313、646 及 652 條 |
1)哈薩克共和國居民法人實體,國家機構和國家中等教育機構除外; 2) 透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共和國經營或從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獲得收入的非居民法人實體。 |
2. |
個人所得稅 |
1)納稅人的收入按10%的稅率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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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316、318、320 條 |
1)以個人應稅所得為納稅對象的個人,其納稅來源為獨立納稅。 2)適用基於繳納單一土地稅的特殊稅制的個體企業家,不就該特殊稅制適用的活動所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
3. |
加值稅 |
應稅營業額 – 12%
應稅進口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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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367、368、82、83 條 |
1)居民法人; 2) 透過分公司或代表處在哈薩克共和國開展業務的非居民; 3) 個人企業家、依本條規定的方式從事私人執業的人員,但政府機關及居民法人實體的組織機構除外; 3)納稅人對農民或農業企業適用特別稅制的活動實施特別稅制。 上述人員應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增值稅登記稅務申請。 若在一個日曆年內用於增值稅登記的營業額超過 20,000 MCI。 |
4. |
消費稅 |
物件 消費稅商品有: 1)所有類型的酒精; 2)酒類產品; 3)煙草製品; 4)電子煙用加熱菸草、含尼古丁液體的產品; 5)汽油(航空用除外)、柴油、汽油醇、苯甲醇、尼弗拉斯、輕烴混合物、環保燃料; 6) 稅法中定義的機動車輛; 7)原油、凝析油; 8)根據哈薩克共和國法律註冊為藥品的醫用含酒精產品。 價格 消費稅稅率以實物計量單位的絕對金額決定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460 – 463 條 |
消費稅納稅人是符合以下條件的個人和法人實體: 1)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生產應稅商品; 2)將應稅貨物進口到哈薩克共和國境內; 3)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從事汽油(航空用除外)和柴油的批發和零售; 4)在哈薩克共和國境內出售沒收的、無主的、透過繼承權轉讓給國家並無償轉入國家所有的財產,並在共和國境內繳納消費稅此前未按照哈薩克斯坦共和國立法支付哈薩克斯坦款項; 5)出售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462條規定的應稅貨物財產; 6)對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462條第1款第6)項規定的應稅貨物進行組裝(包裝); 7) 為商業活動目的從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境內進口應稅貨物的個人。 |
5. |
出口租金稅 |
對象: 出口租賃稅的對像是用於出口銷售的原油和原油產品的數量。 價格 每桶最高 20 美元 – 0%; 每桶高達 200 美元 – 32%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713 – 719 條 |
銷售原油和原油產品用於出口的個人和法人,但生產的原油和凝析油的出口量除外: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722 條第 1 款規定的合約下的地下資源使用者; - 地下資源使用者,即地下資源使用替代稅的納稅人。 原油和原油產品屬於歐亞經濟聯盟對外經濟活動統一商品命名法第 2709 00 子類別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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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對地下用戶的特別付款和稅收 |
為地下用戶提供的特別付款和稅金包括: 1)簽約獎金; 2)支付歷史費用報銷; 3) 地下資源使用替代稅; 4)特許權使用費; 5)哈薩克共和國在生產分成中的份額; 6)礦產開採稅(MET); 7)超額利潤稅。 對象:根據生產分成協議(合約)進行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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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720-773 條 |
地下用戶,包括根據產品分成協議(合約)運作的地下用戶。 地下資源使用者有義務保存單獨的稅務記錄,以計算在每份簽訂的地下資源使用合約框架內開展的活動的納稅義務 |
7. |
社會稅 |
对象:
税率:
个体经营者和从事私人业务的人员按照当年国家预算法中设定的每月计算指标的两倍计算社会税,并且为每位员工支付相当于该计算指标一倍的社会税。а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482、484、485 條 |
1)個體企業家; 2)從事私人執業的人員; 3)哈薩克共和國居民法人實體,除非本條第3款另有規定; 4)透過常設機構在哈薩克共和國經營的非居民法人實體; 5) 以不形成常設機構的結構單位進行經營的非居民法人實體。 |
8. |
車輛稅 |
对象 纳税对象是注册并(或)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登记的交通工具(不包括拖车)。 不属于纳税对象:
税率 税款计算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2条中规定的MРP税率进行。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13 條 |
1)擁有所有權應稅對象的個人; 2)具有所有權、經濟管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徵稅對象的法人 |
9. |
財產稅 |
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资产,但不包括公共用途的土地、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决定进行封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税率: 个人: 根据纳税对象的价值,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规定的税率进行计算。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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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15 條,第 517-525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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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賭博稅 |
对象:
税率: 从1,660倍到3,000倍的月度计算指标。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16 條第 534-542 條 |
从事以下服务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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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稅 |
对象: 土地(在土地共有情况下为土地份额),不包括公共用途的土地和被国家公共汽车道路网占用的土地。 税率: 农业用途土地的基本税率以每公顷为单位,并根据土壤质量进行区分。 居民区土地(不包括院落土地)的基本税率以每平方米面积为单位,税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中的规定进行确定。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498、500、503-510 條 |
土地税的纳税人是拥有以下纳税对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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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統一土地稅 |
对象 对于采用农业或农场经营特殊税收制度的纳税人,纳税对象是该纳税期内从销售农业产品、自主生产的农业产品加工品中获得的收入,排除生产、加工和销售消费税商品的活动。 税率 在报告税期内,对纳税对象征收0.5%的税率。 |
哈薩克共和國稅法第 702-707 條 |
为农民或农业经营的特殊税收制度规定了通过缴纳统一土地税与政府结算的特别程序,适用于农民或农业经营的农业产品生产及其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加工、加工产品的销售,排除生产、加工和销售消费税商品的活动。 |
国家费用
国家费用是向预算支付的款项,收取的原因是完成以下法律上重要的行为,包括与授权政府机关或官员签发文件(其副本、复印件)相关的行为:
提交给法院的行政诉讼、诉讼申请、特殊诉讼程序的申请、特殊程序案件的申诉、关于执行令的申请、申请执行文书副本、关于执行外国法院和仲裁裁决的执行令的申请、申请再次发放法院裁定副本、执行文书及其他文件的申请;
公证行为及发放公证文件副本(复印件);
注册民事状态文件、以及为公民发放关于民事状态登记的证明和重新证明书,以及因民事状态记录的更改、补充、更正和恢复而发放的证明;
办理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出境定居的文件;
办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申请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邀请函,接收方邀请函的批准及与哈萨克斯坦签证发放相关事宜;
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发放、恢复或延长签证,允许其出境或入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获取、恢复以及终止国籍的文件;
发放(重新发放)猎人证书(猎人证书副本);
发放许可,允许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进口、出口及(或)再出口受《国际野生动植物贸易公约》保护的濒危植物种类、动物物种及其部分及衍生物;
发放身份文件(不包括难民证书,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发放公民、职务武器及其子弹的购买、保存、持有、携带和运输许可;
注册和重新注册每一单位公民、职务武器的物理和法人(不包括冷兵器、信号枪、喷雾器、气溶胶和其他带有刺激性或眼药成分的设备、能量不超过7.5焦耳且口径不超过4.5毫米的气枪);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批准的程序,在官方文件上加盖公文认证印章;
发放驾驶执照、拖拉机操作员执照、机械运输工具的国家注册证书;
在知识产权领域,由授权政府机关实施的法律意义的行为;
发放国际公路运输许可证及其副本;
发放船员身份证明、海员证书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职业文凭;
发放购买民用烟火物品及其应用的许可证;
发放永久居留许可。
国家费用的税率由支付时适用的月计算标准(MРP)的倍数确定,或者根据诉讼金额的百分比来计算,除非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另有规定。
收费是一次性支付给政府预算的款项,由税务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其他有权的国家机关在进行以下操作时征收:
许可文件还包括由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监管、控制和监督的主管机关签发的同意书,以及确认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居住资格的文件,该文件由税务机关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发放,不属于许可类文件。
注册操作是指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和民用航空领域的授权组织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进行以下操作:
收费在相关的有权国家机关、税务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民用航空领域的授权组织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颁发以下文件或其副本时征收:
收费包括:
自2023年1月1日起,设定了以下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