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联盟网站: www.eaeunion.org
欧亚经济委员会网站: eec.eaeunion.org
海关监管法典: http://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3
欧亚经济联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新海关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2017年12月26日第123-V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管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017年4月11日,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协议的阶段结束,该协议已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中得到批准。新海关法典在收到欧亚经济委员会来自所有五个成员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批准协议的通知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管法典》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包含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的相关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属于国家法律管辖的法律关系。两部法典与先前的法律相比,采用了一个全新的海关监管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新的海关法典规定,所有关于海关法规的未明确规定和未解决的问题,均应采取有利于提起海关检查结果申诉和消除违规通知的人的立场。
根据商品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内的使用和目的,以及商品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的出口和/或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外的使用,针对商品适用以下17种海关程序:
商品一旦置于某一海关程序下,可以根据需要置于其他海关程序,或者同一海关程序下,具体情况如下:
海关税费和税收包括:
进口关税;
出口关税;
在商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时征收的增值税;
在商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时征收的消费税;
海关费用。
纳税人、计算方法、支付期限、抵免(退还)和征收、计费以及税收优惠的规定由以下文件确定:
关税和税费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或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机关计算。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的统一商品分类法(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1234212#pos=126;-49)**是用于商品描述和编码的系统,旨在为商品分类,以便实施关税和非关税调控措施、出口关税、禁令和限制措施、保护国内市场措施,以及海关统计工作。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可用于商品的税务征收以及其他由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规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目的。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国际基础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描述和编码的协调系统(HS)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的统一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由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批准。
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接受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解释。
商品分类指的是按照商品分类法的具体商品位置、子位置和子子位置逐步对商品进行归类。
商品分类根据以下主要标准进行:
在此过程中,遵循对商品的明确归类原则,考虑到商品加工的程度,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基本解释规则以及对章节、组别(包括商品位置、子位置)的注释,以及进一步的注释,后者对特定分类问题进行解释。
申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海关申报时,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规,向海关机关报备商品的分类编码时,需遵循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
应相关人员申请,海关机关可在商品的海关申报前进行商品分类,并作出关于商品分类的预先决定,特别是对于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的商品,包括未组装或拆卸的商品,甚至是未完工或不完整的商品。
为计算进口关税,适用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但根据联盟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或欧亚经济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协议规定,计算进口关税时适用的税率与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不同的情况。
如果不符合提供关税优惠的条件,则适用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除非联盟协议另有规定。
为计算应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出口关税,适用由负责贸易活动监管的主管机关设定的税率,除非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国际协议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双边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为计算应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款,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委员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编制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对商品适用的税率的统一清单,并将其发布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官方网站上。
统一清单的格式、税率适用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商品的税率清单的形成、管理和使用信息的程序,以及提交这些税率信息的程序和技术条件,包括结构和格式,由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