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

欧亚经济联盟网站: www.eaeunion.org

欧亚经济委员会网站: eec.eaeunion.org

海关监管法典: http://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3

欧亚经济联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新海关法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典,2017年12月26日第123-VI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管法》)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2017年4月11日,签署《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协议的阶段结束,该协议已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中得到批准。新海关法典在收到欧亚经济委员会来自所有五个成员国(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白俄罗斯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批准协议的通知后生效。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监管法典》于2018年1月1日生效,并包含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的相关条款,同时也规定了属于国家法律管辖的法律关系。两部法典与先前的法律相比,采用了一个全新的海关监管方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法典和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

新的海关法典规定,所有关于海关法规的未明确规定和未解决的问题,均应采取有利于提起海关检查结果申诉和消除违规通知的人的立场。

海關手續(哈薩克共和國勞動法第207條)

根据商品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内的使用和目的,以及商品从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的出口和/或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外的使用,针对商品适用以下17种海关程序:

  1. 内部消费放行;
  2. 出口;
  3. 海关过境;
  4. 海关仓库;
  5. 海关区内加工;
  6. 海关区外加工;
  7. 为内部消费加工;
  8. 自由贸易区;
  9. 自由仓库;
  10. 临时进口(许可);
  11. 临时出口;
  12. 再进口;
  13. 再出口;
  14. 免税贸易;
  15. 销毁;
  16. 放弃并归国家所有;
  17. 特别海关程序。

商品一旦置于某一海关程序下,可以根据需要置于其他海关程序,或者同一海关程序下,具体情况如下:

  • 完成该海关程序的执行;
  • 暂停该海关程序的执行;
  • 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内进行运输(运输),以及/或通过非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领土和/或海洋运输商品,从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个区域运输到另一个区域,按照本《海关法典》的规定。
聲明者(勞動法第 149 條)
1. 辦理海關手續的貨物申報人可以是:

1) 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人士:

是與外國人進行的交易的一方,根據該交易,貨物可以越過歐亞經濟聯盟的海關邊境;

代表和(或)代表其完成本款第二段所指定的交易;

擁有、使用和(或)處置貨物的權利 - 如果貨物跨越歐亞經濟聯盟的海關邊境,而不是作為其中一方為外國人的交易的一部分;

是與外國人或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人士就位於歐亞經濟聯盟關稅領土內的外國貨物達成的交易的一方;

作為貨運代理-在辦理海關轉關手續時;

是歐亞經濟聯盟一個成員國之間達成的交易的一方,根據該交易,貨物從歐亞經濟聯盟關稅區出口;

2)外國人:

是在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領土上按規定方式設立和(或)註冊的代表處、分支機構的組織 - 僅在申報海關程序時僅涉及為其自身需要運輸的貨物代表處或分支機構;

作為貨物的所有者,如果貨物跨越歐亞經濟聯盟的海關邊境,而不是作為外國人與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個人之間交易的一部分;

擁有和使用貨物的權利,如果貨物跨越歐亞經濟聯盟的海關邊界,而不是作為外國人與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個人之間交易的一部分, - 經申請海關倉庫的海關程序、暫時進口(准入)的海關程序、復出口的海關程序、特殊海關程序;

3)各國駐國際組織的外交使團、領事機構、代表機構、國際組織或其代表機構、設在歐亞經濟聯盟的其他組織或其代表機構;

4) 承運人,包括報關承運人, - 申報海關過境手續時;

5) 根據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與第三方之間的國際協議,已收到該國際協議規定的文件、授予該人從關境出口權利的外國人位於歐亞經濟聯盟關境內的歐亞經濟聯盟貨物- 申報海關倉庫海關程序、轉口海關程序、出口海關程序時;

6)根據哈薩克共和國稅法在哈薩克共和國註冊為納稅人的分支機構的外國人。
關稅和稅金(哈薩克共和國勞動法第 74 條)

海关税费和税收包括:

  1. 进口关税;

  2. 出口关税;

  3. 在商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时征收的增值税;

  4. 在商品进入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区域时征收的消费税;

  5. 海关费用。

  6. 纳税人、计算方法、支付期限、抵免(退还)和征收、计费以及税收优惠的规定由以下文件确定:

  • 关于关税的规定 —— 《联盟条约》、欧亚经济联盟海关立法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立法(http://adilet.zan.kz/rus/docs/Z1400000240#z3082);
  • 关于在商品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界时由海关机关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规定 —— 本《海关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收立法。

关税和税费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或在《海关法典》规定的情况下,由海关机关计算。

關稅稅率類型(哈薩克共和國勞動法第75條)
關稅稅率分為以下幾種:
  1. 從價,以課稅貨物完稅價格的百分比決定;
  2. 具體的,根據實物的物理特性(數量、質量、體積或其他特性)來決定;
  3. 組合,將本條第1)和2)項中指定的類型組合起來。

關稅
關稅是海關當局為執行與貨物放行、海關護送車輛相關的海關業務以及執行本守則規定的其他行動而徵收的強制性費用。

關稅稅率由政府制定(哈薩克共和國政府決議,2018 年 4 月 5 日第 171 號「關於批准國家稅務機關徵收的關稅稅率」

關稅金額不能超過海關當局執行與關稅相關的行動所產生的費用的大致成本。

關稅的納稅人、關稅的類型、期限和程序、徵收和抵消(退稅)、繳納關稅的好處以及不繳納關稅的情況均由本法規定。
Таможенные документы (статья 9 ТК РК)
海關文件以哈薩克語或俄語填寫,除非海關法另有規定。

在歐亞經濟聯盟一個成員國境內填寫並在執行海關業務時提交給歐亞經濟聯盟另一成員國海關當局的海關文件以俄語填寫
對外經濟活動商品命名法的編碼(歐亞經濟聯盟勞動法第 19 條)

**欧亚经济联盟对外经济活动的统一商品分类法(https://online.zakon.kz/document/?doc_id=31234212#pos=126;-49)**是用于商品描述和编码的系统,旨在为商品分类,以便实施关税和非关税调控措施、出口关税、禁令和限制措施、保护国内市场措施,以及海关统计工作。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可用于商品的税务征收以及其他由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规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相关法规规定的目的。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国际基础是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描述和编码的协调系统(HS)以及独立国家联合体的统一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由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批准。

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接受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解释。

商品分类指的是按照商品分类法的具体商品位置、子位置和子子位置逐步对商品进行归类。

商品分类根据以下主要标准进行:

  • 商品执行的功能;
  • 商品的材质。

在此过程中,遵循对商品的明确归类原则,考虑到商品加工的程度,根据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的基本解释规则以及对章节、组别(包括商品位置、子位置)的注释,以及进一步的注释,后者对特定分类问题进行解释。

申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海关申报时,或者在其他情况下,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规,向海关机关报备商品的分类编码时,需遵循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分类法。

应相关人员申请,海关机关可在商品的海关申报前进行商品分类,并作出关于商品分类的预先决定,特别是对于通过欧亚经济联盟海关边境的商品,包括未组装或拆卸的商品,甚至是未完工或不完整的商品。

計算關稅和稅費的稅率(歐亞經濟聯盟勞動法第 53 條)

为计算进口关税,适用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但根据联盟协议规定的情况除外,以及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或欧亚经济联盟与第三方的国际协议规定,计算进口关税时适用的税率与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不同的情况。

如果不符合提供关税优惠的条件,则适用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表中的税率,除非联盟协议另有规定。

为计算应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出口关税,适用由负责贸易活动监管的主管机关设定的税率,除非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的国际协议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双边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为计算应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税款,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税率。

委员会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主管机关提供的信息,编制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对商品适用的税率的统一清单,并将其发布在欧亚经济联盟的官方网站上。

统一清单的格式、税率适用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商品的税率清单的形成、管理和使用信息的程序,以及提交这些税率信息的程序和技术条件,包括结构和格式,由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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