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该国的所有土地被划分为以下七类,依据其目的用途:

  1. 农业用地;
  2. 居民点用地(城市、乡镇和农村居民点);
  3. 工业、交通、通讯、航天活动、国防、国家安全及其他非农业用地;
  4. 特别保护自然区域、健康、娱乐和历史文化用途的土地;
  5. 林业用地;
  6. 水域用地;
  7. 储备土地。

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其用途目的。土地的法律制度取决于其所属类别,并根据土地(区域)的分区来确定允许的使用。

将土地划归到上述类别,以及根据其用途变化将土地从一个类别转换为另一个类别的决定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地方执行机关(如共和国重要城市、省、首都、地区、省级城市)根据其土地分配和征用权限进行,这些权限由法律规定,包括为国家需求提供土地的情况。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属于私人所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土地法典》第20条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承认并平等保护国家和私人对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主体:

  1. 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2. 根据《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土地的私人所有权主体是公民和非国家法人。这里的公民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国家所有的土地可以根据《法典》的规定,转让给公民和非国家法人,除非法律规定某些土地不能属于私人所有。

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带的土地不可以转让为私人所有或临时使用。

允许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带内的农业土地供当地居民用于放牧家畜和割草,但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建筑物、设施、结构)。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可以拥有用于经营农场或家庭农场、林业、园艺、个体住宅和度假住房建设的土地,以及已提供或待提供用于建筑的土地,包括用于建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的土地,并且包括根据建筑(设施、结构)的用途提供服务的土地。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取得用于经营农场、家庭农场、林业、园艺和度假住宅建设的土地后,失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则该公民的所有权应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规定转让或重新登记。

非国家法人可以拥有用于农业生产、林业、建筑或已经建造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包括住宅)的土地,并包括用于建筑(设施、结构)服务的土地,所有这些均应符合其用途。

暫停農業用地

以下是您提供的内容的中文翻译:

目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于2016年5月6日颁布的第248号法令,关于农业用地的规定,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以及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在公司股本中占比超过50%的法人,自2026年12月31日前,禁止以租赁的方式获得农业用地的临时使用权。

国家所有的农业用地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给没有外资参与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法人作为土地使用权。

禁止将农业用地作为国家自然赠款分配给个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以及外籍人士、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在公司股本中占比超过50%的法人,只能以租赁方式获得农业用地的临时使用权,租期最长为25年。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利将基于有偿原则进行分配。

在2026年12月31日的暂时性禁令到期后,有意获得农业用地私有化权利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非政府法人,可以:

  • 按照土地的法定(评估)价值购买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
  • 按照其法定(评估)价值的优惠价格购买农业用地的私有化权。

此时,土地的优惠价格将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区划进行规定。

此前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当时有效的法律,已向国家购买了农业用地长期使用权(永久土地使用权)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和非政府法人,在《土地法典》生效后,将自动成为土地的所有者,而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外國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以下是您提供的内容的中文翻译: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非政府法人)可以拥有用于建设或已经建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建筑物(包括住宅)的土地(建筑物、结构物及其综合体),包括用于服务建筑物(结构物)用途的土地。但农业生产和林业用地不能作为私人财产转让给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法人(非政府法人)。

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不得由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结婚的哈萨克斯坦公民、以及外国法人和具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拥有。

结婚

当哈萨克斯坦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结婚时,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转让。

加入法人

当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或具有外国资本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加入哈萨克斯坦法人股东(成员)时,位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界边境区的土地的所有权必须根据《土地法典》第66条的规定进行重新登记或转让。

获取政府自然赠款的所有权

土地可以作为政府自然赠款,由投资管理部门根据与国家资产管理部门和/或中央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协调以及地方政府执行,提供临时无偿使用或在完成投资义务后通过投资合同向投资者转让所有权或使用权。

无偿转让提供的政府自然赠款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依据是投资管理部门的决定,该决定在投资合同到期后,根据投资者是否履行合同中的投资义务作出。

在特区和工业区获得土地所有权

在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可以购买根据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法律获得的土地,具体情况如下:

  • 在特别经济区的运营期结束后,前提是履行了作为特别经济区参与者的合同义务;
  • 在任何时候,前提是已经投入使用所有参与工业区建设项目的设施。

在上述第2项情况下,工业区参与者可以按土地的法定(评估)价值购买土地,该价格在签署工业区参与合同时确定。

如果工业区的设施建设未完成,且在工业区关闭时,地方政府可以向参与者提供有偿土地使用权,期限不超过三年。

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应向相应的管理公司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时需要附上以下文件:

  • 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文件或公证过的复印件;
  • 证明土地没有阻碍交易的负担的房地产中心证明;
  • 法人(公司)的注册(重新注册)证明;
  • 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对于个体经营者)。

对于根据哈萨克斯坦《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法》获得土地的特别经济区和区域及国家级工业区的参与者,证明土地所有权的文件包括经营活动协议和土地图纸,这些文件由相应的管理公司颁发。

管理公司将向土地所在地区或共和国城市的地方政府提交所有相关文件的申请,并按《土地法典》第47条的程序进行审查。

如果土地在居民区范围内用于建设特别经济区或工业区,这些土地将根据《土地法典》第107条划定为商业区。

為外國人取得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永久的或临时的,可以转让或不可转让,可以有偿或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不得在转让和移交土地使用权时自行改变土地的用途。

土地使用权的产生基于以下依据:

  1. 政府机关的法令;
  2. 民事法律行为;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依据。

永久土地使用权

根据永久土地使用权提供土地的对象包括以下政府土地使用者:

  1. 从事农业和林业生产以及科研、实验和教学目的的法人;
  2. 在特别保护自然区域从事土地使用的法人;
  3.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外国土地使用者不能拥有永久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由地方行政机关决定,具体包括共和国重要城市、省、首都、地区和省级城市的行政机关,依据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权限。

在提供临时土地使用权时,由地区、共和国重要城市、首都、地区、省级城市的授权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或临时无偿土地使用合同,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或地方行政机关关于提供临时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如果土地用于从事需要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采矿合同的活动,则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必须在获得相关的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采矿合同后进行。

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区内的临时土地使用权

共和国和区域级别的特别经济区、工业区的土地将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特别经济区和工业区的法律规定,从非农业用途土地中提供给相关的管理公司,这些管理公司再将土地提供给特别经济区、工业区的参与者,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条件进行。

投資合約框架內的臨時土地使用權(國家實物補助)

国家实物资助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包括有外国参与的法人)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投资管理机关)签订投资合同后,所获得的一种投资优惠。

作为国家实物资助,可以提供以下物品:土地、建筑物、设施、机器和设备、计算机、测量和调节仪器设备、运输工具(不包括小轿车)、生产和经营用具。

为签订投资合同,申请人需要提交投资优惠申请,方式是通过国家服务“签订投资合同”向国家公共服务中心“政府为民”提交纸质申请,或通过电子政务门户网站www.egov.kz提交电子申请

国家实物资助的最大金额不得超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

如果请求的国家实物资助的评估价值超过上述最大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有权在支付评估价值与国家实物资助最大金额之间的差额后,获得请求的财产。

作为国家实物资助提供的土地属于国家财产,按临时无偿土地使用权的形式转让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人,用于实施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完成后无偿转让给法人所有或继续使用。

不允许将农业用地作为国家实物资助转让给私人所有,用于农业生产。

不經招標拍賣讓土地使用權

根据《土地法典》,对于尚未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或土地租赁权的提供,必须通过拍卖(竞标、拍卖)进行,除非土地或土地租赁权的提供符合以下情况:

  1. 为实施投资项目由地方执行机关提供,在此情况下,项目必须被投资管理机关认定为投资项目;
  2. 根据国际协议提供给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
  3. 为实施公私合营项目提供给私人合作伙伴,或为实施特许经营项目提供给特许经营者;
  4. 为实施投资和创新项目提供给社会企业公司;
  5. 为实施工业创新项目提供给工业创新活动的主体。

因此,投资者可以在没有签订投资合同的情况下,申请获取土地的临时无偿使用权,向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执行机关或社会企业公司提出申请。然而,必须记住,稳定性保证仅适用于作为国家实物资助提供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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