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劳动力配额(Foreign Labour Quote)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人口迁移法》第36-1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内劳动市场,人口迁移事务主管部门设定外国劳动力配额,用于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从事劳动活动。
工作许可(Work permits)
外国劳动力由雇主引入以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从事劳动活动,需获得由地方行政机关发放的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
地方行政机关在其所属行政区划内,根据由人口就业事务主管部门分配的配额,向雇主发放、延长或拒绝发放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并可以暂停或撤销这些许可。
地方行政机关发放的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不可转让给其他雇主,仅在许可所列行政区划内有效,除非雇主将获批的外国劳动力派遣到其他行政区划的单位,且派遣期不超过每年90个日历日。
国家费用(State fee for the issuance of work permits)
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的发放或延期遵循由人口迁移事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并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收法规支付相应费用。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18年4月3日第157号决议《关于设定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的收费标准》的规定,雇主在申请或延期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时,需按照许可所列行政区划的预算支付费用。
在多个行政区划内进行的跨区引进许可根据免收费标准进行。
免除配额及工作许可要求(Exemption from quote and work permits)
本法关于外国劳动力配额和发放工作许可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 在独立教育机构及其组织,以及在“纳扎尔巴耶夫基金”工作的具有高等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
- 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且有正式证明文件;
- 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签订投资合同,实施优先投资项目的组织中工作的人员,以及由这些法人(或其承包商)聘用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或建筑、城市规划、工程等领域服务提供商,工作期限为投资项目投入使用后一年内,职位为高等教育的管理人员和专家,及符合要求的技术工人;
- 在投资项目成本超过100万月计量标准的特殊经济区参与单位及其承包商聘用的总承包商、承包商、分包商或建筑工程服务提供商,在进行建设和安装工程期间及项目投入使用后一年内,按照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人员类别和数量;
- 自行就业的人员,从事哈萨克斯坦优先行业的职业;
- 常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居民;
- 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代表处的高级管理人员;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制定的名单,免除地方行政机关发放外国劳动力引进许可的人员;
- 在国际技术园区“阿斯塔纳哈布”及其参与方工作的高管和具有高等教育的专家。
此外,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2023年11月24日第1041号决议,还设立了一个免除工作许可要求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名单(https://adilet.zan.kz/rus/docs/P2300001041#z36),如下类别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无需工作许可:
- 血缘哈萨克人(坎达斯);
- 为从事商业活动而来哈萨克斯坦的商业移民;
- 获得难民身份或寻求庇护者;
- 以人道主义原因进入哈萨克斯坦的移民;
- 因刑事判决暂时处于自由刑、非隔离性惩罚的人员;
- 作为被拐卖者,在具体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直到法院判决生效;
- 以家庭团聚为目的进入哈萨克斯坦的配偶,且婚姻持续不低于三年,且由哈萨克斯坦公民邀请;
- 在哈萨克斯坦教育机构全日制学习并按哈萨克斯坦劳动法规定在课外时间工作的学生;
- 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公民;
- 海运、河运、航空和铁路交通工具的船员;
- 艺术家、导演、指挥、合唱指挥、舞蹈指挥、运动员和教练;
- 被“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和相关机构吸纳的工作人员;
- 根据哈萨克斯坦国际合作条约在航空航天领域工作的人员;
- 在哈萨克斯坦教育机构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特别是从事国际教育项目的教师,且不超过组织人数的50%;
- 具有特殊身份的高等教育机构教授和讲师;
- 哈萨克斯坦法人或具有100%外资的公司领导及其副手;
- 在国外工作,出差的总天数不超过120个日历日;
- 与哈萨克斯坦政府签订超过5000万美元投资合同的组织领导人;
- 在国家管理控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
- 被吸纳为国家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 获得投资者签证的人员,但不包括其家庭成员和被抚养人。